9999js金沙老品牌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 行)
校发〔2018〕57号
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保证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和第二学期结束后可以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在第四学期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资格按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到低排队来确定,学生因病需调整专业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一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大类前20%的(含20%)可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申请跨大类转专业,排名在本专业大类前30%的(含30%)可在第二学期结束后申请在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一年级转专业工作由基础学院实施;
4.二年级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的(含10%)可申请转专业;
5.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国防生,定向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应予退学的;
4.录取为下一批次专业转为上一批次专业的;
5.入学一学期以内或三年级以上的(含三年级);
6.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8.跨招生类别的。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成立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以及教务处、学生处和基础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院工作方案、督查转专业审核、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工作分别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学生所属学院向教务处报当年(次)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称、可转入人数,教务处审核后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开始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登录教学管理系统,网上提交《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可申报不超过二个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审核,逾期不予受理。学生所属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转给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
第十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转入计划,按平均学分绩点(GPA)由高到低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报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第四章 后续工作及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通过转专业审批,但未完成期末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出现第五条的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将转专业名单发转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学籍异动课程补修(对接)申请表交至教务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专长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专长生指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或者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相应专业方面的论文,或发明专利,或在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奖等),申请时需附上相关特长证明材料原件,经学校认定后确定转专业资格。
特殊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包括学习困难和身体原因。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法学和文学门类的限定专业,申请时需同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成绩单。入学后由于身体健康原因(身体疾病,应提供位于太原市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以及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原则上可申请转入本学院其他专业,如本学院无合适专业,可从生源省份入学当年录取分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分低的专业。
专长生和特殊生申请转专业时,需填写纸质《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专长生由学校认定资格后,经所在学院审核、申请转入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将相关材料送至教务处,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专题研究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校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业大类明细表
专业大类明细表
类别 |
学院 |
专业 |
机械工程类 |
机械工程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工程学院 |
车辆工程 |
机械工程学院 |
机械电子工程 |
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化学化工学院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轻纺工程学院 |
纺织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类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材料物理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材料化学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金属材料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冶金工程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化学化工类 |
化学化工学院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环境工程 |
资源开发与安全类 |
矿业工程学院 |
采矿工程 |
矿业工程学院 |
安全工程 |
矿业工程学院 |
矿物加工工程 |
地球科学与工程类 |
矿业工程学院 |
地质工程 |
矿业工程学院 |
资源勘查工程 |
矿业工程学院 |
测绘工程 |
水利环境与工程类 |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 |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 |
农业水利工程 |
类别 |
学院 |
专业 |
电气工程类 |
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 |
自动化 |
电子信息与 计算机类 |
信息与计算机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 |
信息与计算机学院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信息与计算机学院 |
通信工程 |
信息与计算机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信息与计算机学院 |
物联网工程 |
大数据学院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数理科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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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应用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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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计算科学 |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
应用物理学 |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力学学院 |
生物医学工程 |
力学学院 |
工程力学 |
经济管理类 |
经济管理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管理学院 |
市场营销 |
经济管理学院 |
会计学 |
经济管理学院 |
工程管理 |
经济管理学院 |
物理管理 |
专业培养类 |
机械工程学院 |
工业设计 |
矿业工程学院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政法学院 |
法学 |
政法学院 |
行政管理 |
马克思学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化学化工学院 |
制药工程 |